29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應如何計徵土地增値稅?
(A)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値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値相等者,就其取得部分課徵土地增値稅
(B)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値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値增加者,其價値增加部分課徵土地增値稅
(C)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値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値減少者,其價値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値稅
(D)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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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107), C(435), D(22), E(0) #899029
統計: A(63), B(107), C(435), D(22), E(0) #899029
詳解 (共 4 筆)
#1262787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Ⅰ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Ⅱ【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Ⅲ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Ⅳ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Ⅴ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
準。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65條
Ⅰ【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Ⅱ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Ⅲ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Ⅳ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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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596
平細65 公同、分別土地合併分割 價值相等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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