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人民對於執行機關合法即時強制而受到生命、身體或財產之損失時,可以獲得救濟。下列相關敘述何者
錯誤?
(A)所受損失可以請求補償
(B)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向執行機關要求金錢賠償
(C)對於損失補償有所不服者,尚可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D)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者不得為損失補償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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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3), B(5609), C(1614), D(1409), E(0) #1357770
統計: A(423), B(5609), C(1614), D(1409), E(0) #1357770
詳解 (共 10 筆)
#1419286
合法→補償
違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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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219
行政執行法 (B) 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A)。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B),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C)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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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9486
題目都說是合法即時強制了,國賠當然不適用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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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0541
人民之賠償請求權:
1.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賠償義務機關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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