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地方制度法第 46 條,針對直轄市議會議長職位之罷免,其程序規定如何?
(A)由直轄市全體市民投票決定
(B)由議長之原選舉區選舉人投票決定
(C)由市議員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D)由市議員以記名投票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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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4), C(98), D(1409), E(0) #1983766

詳解 (共 3 筆)

#3313992
第46條(議長、主席之罷免規定)  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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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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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罷免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總額1/3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向行政院提出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議員總額1/3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向內政部提出

罷免案應敘述理由,並有代表總額1/3以上之簽署,備具正、副本,向縣政府提出

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7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於5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7日內將答辯書送交行政院,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7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議會於5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7日內將答辯書送交內政部,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議員,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應於收到前款罷免案後7日內將副本送達各該代表會於5日內轉交被罷免人

被罷免人如有答辯,應於收到副本後7日內將答辯書送交縣政府,由其將罷免案及答辯書一併印送各代表,逾期得將罷免案單獨印送

罷免案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總數2/3以上之同意罷免為通過

罷免案如經否決,於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罷免議長、主席時,由副議長、副主席擔任主席

罷免副議長、副主席時,由議長、主席擔任主席

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同時被罷免時,由出席議員、代表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在未提會議前,得由原簽署人2/3以上同意撤回之

提出會議後,應經原簽署人全體同意,並由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議員、代表無異議後,始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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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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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議員以記名投票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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