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成年監護之敘述,何者正確?
(A)因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尚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人,仍應為監護之宣告
(B)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全部準用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規定
(C)監護人不限於一人,而得為多數
(D)受輔助宣告人仍具遺囑見證人之資格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19), B(773), C(2770), D(912), E(0) #3256383

詳解 (共 10 筆)

#6135850
(A)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ㅤㅤ
(B) 受輔助宣告之人,其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程度,較受監護宣告之人為輕,故在法令限制為輕,並非限制其行為均為無效,但為某些行為原則上仍應經輔助人同意,其行為能力類似於限制行為能力人。
ㅤㅤ
(D) 民法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都不能擔任遺囑的見證人。
158
1
#6136947
C 監護人不限於一人,而得為多數 民法...
(共 41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73
1
#6148381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成年監護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因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尚能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人,仍應為監護之宣告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B)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全部準用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規定
13.受輔助宣告人之能力為何?
(A) 無權利能力人
(B) 無行為能力人
(C) 限制行為能力人
(D) 有行為能力人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100年 - 100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商業行政:民法#6567
ㅤㅤ
答案:D
ㅤㅤ
ㅤㅤ
(C) 監護人不限於一人,而得為多數
(D) 受輔助宣告人仍具遺囑見證人之資格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30 下列何人有遺囑見證人之資格?
(A) 繼承人之配偶
(B) 受輔助宣告之人
(C) 繼承人之兄弟姊妹
(D) 受遺贈人之直系血親
高考三等◆法學知識 -106年 - 106 高等考試_三級_各類科(除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公職護理師、公職營養師、公職食品技師外):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63527
ㅤㅤ
答案:C
ㅤㅤ
25 下列何人有遺囑見證人之資格?
(A) 受輔助宣告之人
(B) 已結婚之未成年人
(C) 受遺贈人之孫女
(D) 繼承人之伯父
民法 -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67060
ㅤㅤ
答案:D
ㅤㅤ
65
0
#6137474
(B)選項的部分 在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中...
(共 55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3
1
#6152811
29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成年監護...
(共 24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140309
(A)第14條第1項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
(共 42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152589
民法   (A)§14Ⅰ對於因精神障礙...
(共 36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7283496
(B)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全部準用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規定
  1. 受「輔助宣告」之人:是他辨識能力不足,但還不到無法辨識、不能辨識的程度。
  2. 「限制」行為能力人:是7~18歲的人。
  3. 選項B敘述矛盾,也是有可能30、40歲了辨識能力顯有不足。
ㅤㅤ
My%20project-1(15).png
ㅤㅤ
m_135315357663106be1790dd1.59638888.jpg
1
0
#6156741
滿十八歲為成年。
ㅤㅤ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ㅤㅤ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ㅤㅤ
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ㅤㅤ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ㅤㅤ
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ㅤㅤ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及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ㅤㅤ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
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ㅤㅤ
 --
ㅤㅤ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ㅤㅤ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
ㅤ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護人:
一、未成年。
二、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失蹤
ㅤㅤ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ㅤㅤ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ㅤㅤ
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不得為監護人、遺囑見證人、執行人
ㅤㅤ
---
ㅤㅤ
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
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一千零九十五條、第一千零九十六條、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條、第一千一百零二條、第一千一百零三條第二項、第一千一百零四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千一百零九條、第一千一百十一條至第一千一百十一條之二、第一千一百十二條之一及第一千一百十二條之二之規定。
ㅤㅤ
監護人有正當理由,經法院許可者,得辭任其職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監護人:
一、未成年。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失蹤。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監護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之資力酌定之。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一、死亡。
二、經法院許可辭任。
三、有第一千零九十六條(不得為監護人)各款情形之一。
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ㅤㅤ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法院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人之年齡、性別、意願、健康情形及人格發展需要。
二、監護人之年齡、職業、品行、意願、態度、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及有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監護人與受監護人間或受監護人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及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之利害關係。
ㅤㅤ
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法院於改定監護人確定前,得先行宣告停止原監護人之監護權,並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
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
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第十四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或變更前項之指定。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撤銷監護之宣告、選定監護人、許可監護人辭任及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依職權囑託該管戶政機關登記。
0
0
#6164945
民法 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
(共 38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私人筆記 (共 6 筆)

私人筆記#6158832
未解鎖
29.                ...
(共 123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私人筆記#6145290
未解鎖
29 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成年監護之敘述...
(共 119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私人筆記#6234652
未解鎖
(A) 因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尚...
(共 40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私人筆記#6125681
未解鎖
民法 第14條 1.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
(共 30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私人筆記#7700355
未解鎖
29(C)成年監護:監護人可以多數 ...
(共 15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
私人筆記#6381617
未解鎖
第 14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
(共 38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