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如匯票之執票人因不可抗力之事變而不能於所定之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者,下列何者為正確?
(A)執票人應從速通知發票人、背書人,而不必通知其他票據債務人
(B)執票人應從速通知發票人,而不必通知背書人
(C)如事變延至到期日後之 15 日以外時,執票人得逕行追索而無須提示
(D)如事變延至到期日後之 30 日以外時,執票人得逕行追索而無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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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4), C(49), D(118), E(0) #617827

詳解 (共 1 筆)

#900119
第105條(遇不可抗力事變之處置)
  執票人因不可抗力之事變,不能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應將其事由從速通知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 
  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於前項通知準用之。 
  不可抗力之事變終止後,執票人應即對付款人提示。 
  如事變延至到期日後三十日以外時,執票人得逕行使追索權,無須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 
  匯票為見票即付或見票後定期付款者,前項三十日之期限,自執票人通知其前手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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