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規定,勞工有下列那一情形可以自請退休?
(A)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B)工作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
(C)工作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D)工作二十年以上
統計: A(2724), B(1016), C(359), D(468), E(0) #1782885
詳解 (共 10 筆)
我的記法是這樣...大家參考:
1.工作15年,已滿55歲者:15+55=70
2.工作10年,已滿60歲者:10+60=70
這兩種都是相加等於70
另一個就是工作滿25年
順便補充強制退休(勞基法第 54 條)
- 年滿65歲者。
- 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自請退休
1. 工作10年,滿60歲
2. 工作15年,滿55歲
3. 工作25年
強制退休
1. 滿65歲
2.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自請退休,因為每次都忘記,乾脆把它變成兩組數字記
1060、1555
1060、1555
1060、1555
唸個三次,就記起來了~
29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53 條規定,勞工有下列那一情形可以自請退休?
(A)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B)工作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
第五十四條 (強制退休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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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工作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年滿60歲
(D)工作二十年以上 .
工作二十五年
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條件 (一)勞工自請退休: 1、於同一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2、於同一單位工作25年以上者。 (二)強制退休: 1、年滿60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舊制(勞基法)之重點摘要
舊制退休金之年資計算及給與標準
1、年資計算: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改組或轉讓留用員 工年資應予併計。
2、給與標準: 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 之工作年資,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 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 計。
新制(勞退新制)之重點摘要
2005 年 7月1日起,開始上路。
適用對象: 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
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不因換工作或公司倒閉而無法領到退休金。 提撥每月工資的 6% 到勞保局個人專戶,薪資上限為 NT$150,000 ,亦即每月提撥上限為NT$9,000 (此工資係根據月提繳工資表, 如每月工資不固定者, 以最近三個月經常性給予之平均) 員工自願提繳:每月工資之0%-6%,提撥率一年內變更2次為限 。 (自提金額可享稅賦優惠) 退休年齡:60。自94 年 7月 1日起工作年資滿15年,須請領月退休金;工作年資未滿15 年 ,僅可一次領取全額。 資遣費:每滿一年給予0.5個基數,上限為 6個基數 (亦即12年服務年資) 保證最低收益: 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 2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 員工需於 7月1日前選擇新制或舊制,選擇舊制者, 5年內可改選新制;一但選擇新制後,不得再更改。 離職後,再換工作,只能參加新制。
1.舊有年資,雇主必須承認保留,但須在同一家公司服務至退休。 (但員工於新制上線後離職,則不保留) 2.新制的退休年紀,全數規定為60 歲 3.新制雖規定為60歲退休,但若於60歲前,其保有之舊年資部分,符合 (1)工作年資滿25 年 (2)工作滿15年,年齡已達55歲者 可提前於60歲退休前,針對舊制部分,先領取舊制之退休金。
新制上線後,退休金可以領多久?
退休前死亡,依據其帳戶提撥總餘額,一次付清予遺屬
2 退休後,領到死亡為止
3 但若死亡時,未達勞退所預設之平均壽命(82歲) ,則於死亡時,一次結清
帳戶餘額給其遺屬。
勞退新制乃預估平均壽命為82歲,故其制定之6%,實際僅夠支付至82歲
82歲以後之退休基金來源部分,則是來自於該退休基金之投資利息(可能
買公債、買保險)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