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何者正確?
(A)各級政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
(B)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成立關係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與該事業機構合併計算定額進用人數
(C)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每年應就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百分之二十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統籌分配
(D)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三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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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450), C(142), D(43), E(0) #345692

詳解 (共 2 筆)

#443522

(A)第38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C)第43條: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每年應就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助費百分之三十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統籌分配。

(D)第56條: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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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9251
(B)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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