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下列那一項行為不適當?
(A)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項
(B)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C)審酌親子會面情況,得給予過夜會面交往
(D)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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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1), C(759), D(167), E(0) #345699
統計: A(5), B(21), C(759), D(167), E(0) #345699
詳解 (共 5 筆)
#490797
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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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6310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5條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
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
一、於特定安全場所交付子女。
二、由第三人或機關、團體監督會面交往,並得定會面交往時應遵守之事
項。
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四、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五、禁止過夜會面交往。
六、準時、安全交還子女,並繳納保證金。
七、其他保護子女、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安全之條件。
法院如認有違背前項命令之情形,或准許會面交往無法確保被害人或其子
女之安全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禁止之。如違背前項第六款命令,並得沒
入保證金。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有關機關或有關人員保密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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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4568
家暴法第45條 加害人會面其子女得為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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