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證人不得拋棄先訴抗辯權
(B)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C)保證人原則上得主張先訴抗辯權
(D)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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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8), B(303), C(215), D(413), E(0) #3462198
統計: A(1028), B(303), C(215), D(413), E(0) #3462198
詳解 (共 6 筆)
#6499608
AI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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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是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契約,承諾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為清償的人。 債權人則是與主債務人簽訂債權契約,擁有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權利,以及在主債務人未履行時,向保證人求償的權利。 簡單來說,保證人是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而債權人是擁有債權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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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與債權人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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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契約: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保證契約,這是一個獨立於主債務與債權人之間的契約關係。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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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責任:保證人的主要責任是,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替其清償債務,或是在主債務人無法清償時,由保證人承擔清償責任。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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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意即債權人必須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且證明強制執行無效後,才能向保證人求償。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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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保證:連帶保證人則沒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直接向連帶保證人求償,不需先向主債務人求償。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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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範圍:保證的範圍通常包含主債務的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等,除非契約另有約定。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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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權利:保證人在清償債務後,可向主債務人求償,並在清償範圍內承受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權利。ㅤㅤ
總結:
保證人是為債務提供擔保的,而債權人是擁有債權的一方。 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保證契約,保證人負有在主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代為清償的責任。 了解保證人與債權人的關係,以及相關的法律規定,有助於保障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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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0654
民法
第 二 編 債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第 二十四 節 保證
(A)第 739-1 條
本節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B) 第 742 條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C) 第 745 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D) 第 742-1 條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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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810
29 關於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保證人不得拋棄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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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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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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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
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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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證人原則上得主張先訴抗辯權-->第 745 條
(D) 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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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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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2928
(A) 保證人不得拋棄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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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話是不對的。在台灣法律實務上,保證人是可以「預先拋棄」先訴抗辯權的。根據《民法》第 746 條第 1 款,保證人有權在簽約時拋棄該權利,若簽署「連帶保證」條款或契約中註明「拋棄先訴抗辯權」,則保證人喪失此項權利,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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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關鍵說明:
- 什麼是先訴抗辯權:普通保證人有權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強制執行且無效果」後,才對保證人求償(民法§745)。
- 拋棄後的後果:一旦拋棄(例如簽下「連帶保證人」),保證人即變成與主債務人負同一責任,債權人無需先找主債務人,可直接向保證人追討。
- 例外情形:雖然法律允許拋棄,但若保證人是受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在特殊情況下,此拋棄可能無效。然而,實務上銀行或民間借貸契約大都會要求保證人拋棄此權利。
臺灣高等檢察署 +4
因此,簽署保證契約時,必須看清楚有無「拋棄先訴抗辯權」條款,這不是禁止的,而是常見的權利喪失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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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6368
D: #742-1,保證人得以主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債權,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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