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關於憲法所稱的兵役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兵役體位之判斷是徵兵機關之事實調查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行政事實行為,受判定之役男縱不服而認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亦不得提起訴訟
(B)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以及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現行兵役義務限於成年男性, 仍無違平等原則
(C)大法官曾認為對於因宗教理由而無法服戰鬥兵役之人民,兵役法未設有例外處置而逕以刑罰相繩,已屬對人民信仰自由的過度侵害而宣告違憲
(D)為兼顧軍紀維護與軍事安全,因此我國設有軍事審判法,對於服義務役之現役軍人若涉及刑事案件,縱於非戰時亦歸軍事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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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3201), C(243), D(473), E(0) #3189137

詳解 (共 7 筆)

#6246665
(A)兵役體位之判斷是徵兵機關之事實調查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行政事實行為,受判定之役男縱不服而認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亦不得提起訴訟
釋字第459號
→役男可以對兵役體位判定提訴願跟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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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以及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現行兵役義務限於成年男性, 仍無違平等原則
(C)大法官曾認為對於因宗教理由而無法服戰鬥兵役之人民,兵役法未設有例外處置而逕以刑罰相繩,已屬對人民信仰自由的過度侵害而宣告違憲
釋字第490號
→宗教信仰者也是人民,有應對國家負的基本義務與責任,不可以宗教理由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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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為兼顧軍紀維護與軍事安全,因此我國設有軍事審判法,對於服義務役之現役軍人若涉及刑事案件,縱於非戰時亦歸軍事法院審理
→2013年8月13日軍事審判法修法公布後,「平時」軍人犯罪,都將由一般法院管轄;只有在「戰時」的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他特別法,才會由軍事法院進行審判。​(參見司法院FB貼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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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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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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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2509
(A)兵役體位之判斷是徵兵機關之事實調查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行政事實行為,受判定之役男縱不服而認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亦不得提起訴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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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以及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現行兵役義務限於成年男性, 仍無違平等原則=>基於生理上之差異的差別待遇仍符合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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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大法官曾認為對於因宗教理由而無法服戰鬥兵役之人民,兵役法未設有例外處置而逕以刑罰相繩,已屬對人民信仰自由的過度侵害而宣告違憲=>不能因為宗教信仰影響對國家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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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為兼顧軍紀維護與軍事安全,因此我國設有軍事審判法,對於服義務役之現役軍人若涉及刑事案件,縱於非戰時亦歸軍事法院審理=>只有在戰時才於軍事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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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1883

(D)

軍事審判法修法摘要

  1. 修法前

    • 現役軍人服義務役期間,若涉及刑事案件,即使非戰時,仍由軍事法院審理。
  2. 2013年8月13日修法後

    • 平時:軍人犯罪一律由一般法院管轄。
    • 戰時:現役軍人若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他特別法,才由軍事法院審判。

修法目的

兼顧軍紀維護、軍事安全及司法公正,實現平時與戰時司法體系的區分與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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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8281
答案B: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以及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現行兵役義務限於成年男性, 仍無違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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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90號【兵役法服兵役義務及免除禁役規定違憲?】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復次,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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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兵役體位之判斷是徵兵機關之事實調查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行政事實行為,受判定之役男縱不服認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亦不得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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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59號【限制役男對體位判定提起訴願之司法院解釋違憲?】
兵役體位之判定,係徵兵機關就役男應否服兵役及應服何種兵役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種決定行為,對役男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判定之役男,如認其判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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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C:大法官曾認為對於因宗教理由無法服戰鬥兵役之人民,兵役法未設有例外處置逕以刑罰相繩已屬對人民信仰自由的過度侵害而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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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90號【兵役法服兵役義務及免除禁役規定違憲?】
......憲法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與憲法......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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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D:為兼顧軍紀維護與軍事安全,因此我國設有軍事審判法,對於服義務役之現役軍人若涉及刑事案件,縱於非戰時亦歸軍事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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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436號【軍審法相關規定是否違憲?】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憲法第十六條並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現役軍人亦為人民,自應同受上開規定之保障。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乃因現役軍人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基於國家安全與軍事需要,對其犯罪行為得設軍事審判之特別訴訟程序,非謂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之犯罪有專屬之審判權。......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人民訴訟權利及第七十七條之意旨,在平時經終審軍事審判機關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案件,應許被告直接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軍事審判法第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八條及其他不許被告逕向普通法院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請求救濟部分均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有關機關應於上開期限內,就涉及之關係法律,本此原則作必要之修正,並對訴訟救濟相關之審級制度為配合調整,且為貫徹審判獨立原則,關於軍事審判之審檢分立、參與審判軍官之選任標準及軍法官之身分保障等事項,亦應一併檢討改進,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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