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有關甲航空公司依法代收機場服務費,並解繳行政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B)甲於代收範圍內,依法被視為行政機關
(C)於收取機場服務費有爭議時,提起爭訟,應以甲為被告
(D)甲航空公司於執行收取機場服務費,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該承辦人視同公務員
統計: A(172), B(169), C(1661), D(1129), E(0) #2799461
詳解 (共 10 筆)
(C)於收取機場服務費有爭議時,提起爭訟,應以甲為被告。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應該是機場公司(桃園國際機場公司),而甲航空公司(例如長榮航空)只是代收者,因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5條,應該是向機場公司提起爭訟。
(C)於收取機場服務費有爭議時,提起爭訟,應以甲為被告
我在想c錯是不是因為"爭訟"兩個字,爭訟包含訴願和行政訴訟,但行政委託只有訴訟時,個人或團體(即甲航空公司)才是被告!
機場服務費爭議=>此爭議為撤銷(不想付)或課與義務(拒絕付太多)之訴
這兩種訴訟都需先經訴願程序才能訴訟
所以訴願後才能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確定被告機關(也可能是撤銷或變更機關)
| 行政訴訟法第2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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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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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為什麼C選項錯誤?
印象中公權力委託
訴願.國家賠償是"原委託機關"
行政訴訟被告是"受委託機關"
第 25 條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
前面一直提到機場公司
但是跟機場公司無關吧
我沒看到一樣情況的判決
但從其他判決可以發現端倪
復興航空機場管理費未解繳的問題
是直接復興航空對交通部觀光局
中間沒有什麼機場公司
如果我理解有問題就糾正我一下
嗨嗨 2F
可是你貼的行政訴訟法 第 25 條就是以受託之團體或個人為被告呀
(A)甲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的一部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B)甲於代收範圍內,依法被視為行政機關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D)甲航空公司於執行收取機場服務費,發生國家賠償事件時,該承辦人視同公務員
-->國賠法第4條第1項: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C)於收取機場服務費有爭議時,提起爭訟,應以甲為被告
-->國賠法第4條第1項: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
+訴願法第10條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本題甲公司並非原委託機關,故C選項錯誤)
+國賠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