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與乙訂定婚約,除甲交付聘金外,並約定違約之一方應給付他方違約金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未 料乙於訂婚後,又另與丙訂定婚約。解除婚約後,甲不得向乙請求下列何種權利?
(A)返還聘金
(B)100 萬元違約金
(C)訂婚囍宴所支出費用的財產上損害賠償
(D)精神上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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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1), B(2212), C(555), D(1021), E(0) #2797125

詳解 (共 5 筆)

#5216628
民法第975條規定:「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因為違約金有「強制履行」的性質,但婚約已法律明定不得強迫履行,所以婚約中若規定違約金條款,有悖於婚約之純潔性,係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不過悔婚之一方,並非沒有賠償責任,若無故違反婚約(即不符合民法第976條所定任何一悔得解除婚約之事由),則他方是可依民法第977條、978條之規定,請求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
二、故違結婚期約。
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
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
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
七、有其他重大事由。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第 977 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可請求財產或精神上之賠償


第 979-1 條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可以請求返還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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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婚約另約定給付違約金,已違反善良風俗,應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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