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死亡宣告之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應將死亡宣告裁判確定證明書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B)戶政事務所應催告死亡宣告之聲請人申請死亡登記
(C)戶政事務所應逕為死亡宣告登記
(D)如死亡宣告經法院裁定撤銷,戶政事務所應經催告後逕行辦理撤銷死亡宣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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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527), C(158), D(154), E(0) #2770159
統計: A(26), B(527), C(158), D(154), E(0) #2770159
詳解 (共 6 筆)
#5190045
關於死亡宣告之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應將死亡宣告裁判確定證明書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B)戶政事務所應催告死亡宣告之聲請人申請死亡登記(不用催告)
(C)戶政事務所應逕為死亡宣告登記
(D)如死亡宣告經法院裁定撤銷,戶政事務所應經催告後逕行辦理撤銷死亡宣告登記(撤銷登記)
戶籍法 第48-1條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戶籍法 第14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戶籍法 第48-2條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初設戶籍登記。
七、遷徙登記。
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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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9434
戶籍法第 48-1 條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B)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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