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下列何者即使行政院不予認同,亦不可提請覆議?
(A)預算案
(B)條約案
(C)戒嚴案
(D)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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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0), B(108), C(3394), D(150), E(0) #134162

詳解 (共 5 筆)

#484783
關於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之覆議:本項覆議為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所明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之情形是。於此必須進而說明者有二:其一為此項覆議,僅以「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三者為限,而未將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規定在內,若立法院對於此等事項,有所決議,或其決議與行政院所提出之原案,互有出入,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時,可否移請覆議乙節,頗有爭議,惟基於拉丁法諺:「有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及「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之原則,似不得移請立法院覆議。其二所謂「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似不必各該案之全部窒礙難行,始得移請覆議,即僅係各該案之某一條文或某一部分有窒礙難行時,亦構成移請覆議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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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817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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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562


請問為何答案是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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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677
發魚條,覆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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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654
憲§57條第三款 已為憲增§3 第二款 所取代,不過與本題的條文意旨都沒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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