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建物與基地分屬不同所有權人,當建物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基地所 有權人得依下列何種方式辦理?
(A)代理申請
(B)代位申請
(C)代為申請
(D)逕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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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99), C(44), D(18), E(0) #1305015

詳解 (共 2 筆)

#1438240

土地登記規則

第31條

Ⅰ建物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滅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亦得由登記機關查明後逕為辦理消滅登記。
Ⅱ前項建物基地有法定地上權登記者,應同時辦理該地上權塗銷登記;建物為需役不動產者,應同時辦理其供役不動產上之不動產役權塗銷登記。
Ⅲ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該建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建物已辦理限制登記者,並應通知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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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6419

代理申請: 指土地登記申請人因故未能親自到場提出申請登記,而委託代理人代理 申請登記之方式。 

代位申請:係指登記權利人怠於行使其申辦登記權利,而使得有利害關係當事人為了保障其本身權益代其向登記機關申辦登記之謂。 

代為申請:係指登記申請人係為本人之利益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知之意思管理他人事務,而代本人為登記申請之謂。析言之,代為申請登記係為有利且合意之管理,屬於正當無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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