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關於公務員之懲戒,下列何項正確?
(A)公務員被通緝者,職務當然停止
(B)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該案公務員得申請退休
(C)公務員同一行為已受無罪之宣告者,不得為懲戒處分
(D)被付懲戒人未到場申辯,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不得逕為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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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3), B(56), C(368), D(235), E(0) #131760

詳解 (共 10 筆)

#495697
第23條(逕為議決)
  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於第二十條第一項所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或不於指定之期日到場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逕為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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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891
(C)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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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336
(B)懲戒法第7條規定:公務員因案移送公懲會審議中者,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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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224
(B)懲戒委員會審議中,該案公務員不得申...
(共 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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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551
(C)刑懲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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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62
(A)公務員被通緝者,職務當然停止。係為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所定之當然停止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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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901

公務員被通緝者,職務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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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692
被付懲戒人無正當理由未於第二十條第一項所指定期間內提出申辯書或不於指定之期日到場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逕為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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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6090

選項(C)

公務員懲戒法 第22條

同一行為,不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Q. 依公務員懲戒法,同一行為已為不起訴處分或免訴或無罪之宣告者,仍得為懲戒處分,其受免刑或受刑之宣告而未褫奪公權者,亦同;此一規定,稱為: 
(A)先刑後懲原則 
(B)懲先刑後原則 
(C)刑懲併行原則 
(D)刑罰優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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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7304

23條是不是修法了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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