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關於我國刑法瀆職罪章之各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施用詐術以取供,應成立第 125 條濫權追訴罪;
(B)公務員非於執行管收、解送、拘禁職務之際,縱對人犯施以凌虐之行為,亦不成立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
(C)檢察官因過失少算刑期,致受刑人提早 1 個月離監出獄,構成第 127 條第 2 項過失違法行刑罪;
(D)承辦派出所採購業務之員警向文具行老闆表明警察身分,請老闆體諒警方執法辛苦給予折扣,獲老闆應允以成本價供應文具,構成第 129 條第 2 項公務員違法剋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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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5), B(500), C(172), D(44), E(0) #3228712
統計: A(255), B(500), C(172), D(44), E(0) #3228712
詳解 (共 6 筆)
#6099385
127 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EX.獄警
125 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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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375
刑法126條第一項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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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103
| 選項 | 結論 | 法律解析與原因 |
| (A) | 錯誤 | 第 125 條(濫權追訴罪): 該條第 1 項第 2 款明文規定,須施用「強暴、脅迫」以取供。若僅施用「詐術」(例如:騙被告說同夥已招供),並不符合本罪「強暴脅迫」的手段要求,故不成立本罪。 |
| (B) | 正確 | 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 本罪屬於「身分犯」,行為人必須是「有管收、解送、拘禁職務之公務員」。若非執行這些特定職務的公務員(例如一般行政人員),即便對人犯施以凌虐,亦不成立本罪(可能改論普通傷害或強制罪)。 |
| (C) | 錯誤 | 第 127 條(違法行刑罪): 本罪僅處罰「故意」犯(即明知刑期錯誤卻故意執行不當)。刑法第 127 條並無過失犯的處罰規定,故過失少算刑期不構成犯罪(僅為行政疏失)。 |
| (D) | 錯誤 | 第 129 條(違法剋扣罪): 本罪係指公務員對於應撥發給下屬或私人的款項,故意「扣留不發」或「非法減除」。本題員警是向商家「要求折扣」,屬於爭取優惠,並非剋扣應給付之款項,不構成第 129 條(但可能涉及廉政倫理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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