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何者具有民法所規定的行為能力?
(A) 18歲之人
(B)受輔助宣告之人
(C) 16歲已婚之女性
(D)受監護宣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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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0), C(3), D(1), E(0) #3676128

詳解 (共 2 筆)

#7132588
下列何者具有民法所規定的行為能力?
(A) 18歲之人✔️
《民法》第 12 條規定,滿 18 歲為成年。具完全行為能力

民法第 12 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民法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2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B) 受輔助宣告之人❌
《民法》第 15-2 條規定,其行為能力不受影響,但部分重要行為須經輔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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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6歲已婚之女性❌
  1. 《民法》第 980 條規定,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2. 16歲已婚之女性違反上述規定,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
  3. 復依民法第 13 條第2項,16歲已婚之女性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民法第 980 條

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D) 受監護宣告之人❌
《民法》第 15 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

民法第 15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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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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