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公司法規定,發行人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有下列情事者不得公開發行新股(包括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甲、公司連 2 年虧損;乙、資產不足抵償債務者;丙、最近三年稅後淨利不足以支付已發行特別股 股息
(A)僅甲、乙
(B)僅甲、丙
(C)僅乙、丙
(D)甲、乙、丙皆是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4), B(5), C(28), D(744), E(0) #3227499

詳解 (共 2 筆)

#6095093
公司法   第 269 條 公司...
(共 2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6821560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具有優先權利之特別股:
一、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不足支付已發行及擬發行之特別股股息者。
二、對於已發行之特別股約定股息,未能按期支付者。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一、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但依其事業性質,須有較長準備期間或具有健全之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營利能力者,不在此限。
二、資產不足抵償債務者。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