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性別工作平等法(現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中,受僱者為育嬰而得申請留職停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受僱者任職滿 1 年後,於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以 3 年為限
(B)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並由雇主繼續繳納保險費
(C)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無須經主管機關同意,雇主即可以虧損為理由拒絕受僱者復職
(D)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若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應於30日前通知,並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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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5), B(1379), C(129), D(3352), E(0) #524772
統計: A(775), B(1379), C(129), D(3352), E(0) #524772
詳解 (共 10 筆)
#765254
(A)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B)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
(C)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
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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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1944
第16條(育嬰留職停薪)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第17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之申請復職)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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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3964
Q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受僱者為育嬰而得申請留職停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受僱者任職滿 1 年後,於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以 3 年為限→ 任職滿6個月、不得逾2年。
(B)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並由雇主繼續繳納保險費→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C)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無須經主管機關同意,雇主即可以虧損為理由拒絕受僱者復職→須經主管機關同意。
(D)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雇主若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應於30日前通知,並發給資遣費→正確。
參考法條: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6條(部分)
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7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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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091
標準放寬了!原本要一年後現修法只需六個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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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2596
(A) 受僱者任職滿 1 年後,於子女滿 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以 3 年為限
(B)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並由雇主繼續繳納保險費
(C)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無須經主管機關同意,雇主即可以虧損為理由拒絕受僱者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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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0203
推10樓
大家注意有修法,最佳解已經跟現行法規不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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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217
(D)性平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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