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種情形,非屬無效?
(A)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B)單獨虛偽表示而相對人明知
(C)以自始客觀不能為給付標的之契約
(D)暴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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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28), C(33), D(251), E(0) #3358778
統計: A(27), B(128), C(33), D(251), E(0) #3358778
詳解 (共 6 筆)
#6309746
暴利行為一年內得向法院聲請撤銷
其他選項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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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2814
(B)民法第86條
原則 →有效(但不等於有效!!)
例外:相對人明知 →無效
(D)民法第74條
1.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2. 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 3. 顯失公平
→ 法院得因聲請撤銷或減輕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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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9589
(A)第 87 條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
(B)第 86 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C)第 246 條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D)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B)第 86 條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C)第 246 條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D)第 74 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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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5573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470號民事判決:「而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意旨,係違背公序良俗及誠信原則的特殊形態,因行為人違反公平交易原則,其法律行為的內容欠缺社會妥當性,法律允許不利益當事人事後減輕其給付,避免暴利行為之相對人獲取暴利,而有不公平情事發生。」
民法第74條第1項:「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參考來源: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2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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