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甲以自己之名義,將其父乙之鑽錶出售並移轉所有權於知情之丙,嗣後乙死亡,而甲為乙之唯一 繼承人,甲與丙之間移轉鑽錶所有權之行為,其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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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4), B(24), C(32), D(8), E(0) #3358781
統計: A(464), B(24), C(32), D(8), E(0) #3358781
詳解 (共 3 筆)
#6717355
甲以自己之名義,將其父乙之鑽錶出售並移轉所有權於知情之丙 → 無權處分
嗣後乙死亡,而甲為乙之唯一繼承人 → 取得權利,成為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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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8 條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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