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為「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意義?
(A)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B)案件經裁判確定,當事人即不可對之再提起同一訴訟
(C)法院不得以法律違憲為由,拒絕裁判
(D)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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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7406), C(176), D(126), E(0) #2127354
統計: A(170), B(7406), C(176), D(126), E(0) #2127354
詳解 (共 6 筆)
#3722486
(A):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從舊從輕主義(刑法第2條第一項)
(B):案件經裁判確定,當事人即不可對之再提起同一訴訟→一事不再理原則
(C):法官無法律之違憲審查權,若對適用法律有違憲疑義僅得裁定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釋字590號)
(D):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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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0041
「一事不再理」原則很簡單:同一個案子,只能審理一次。
一旦法院已經針對某件事給出確定的結果(判決確定),不論是政府還是當事人都不能再拿同樣的事由,重新告一次或重新審判,避免沒完沒了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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