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非法官應自行迴避的情形?
(A)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更審前的裁判
(B)法官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的家屬
(C)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
(D)法官的未婚夫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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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1), B(50), C(78), D(139), E(0) #3225174
統計: A(841), B(50), C(78), D(139), E(0) #3225174
詳解 (共 5 筆)
#6131591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X更審前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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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0107
前審與更審不同
前審-->就我判的怎麼可能打臉自己(不同審級)
更審-->第十次發回有誰沒有審理過(相同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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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8493
前審.再審.非常上訴,應迴避
更審,不用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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