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裁判,下列何者正確?
(A)法院為判決時,應受鑑定人之意見拘束,不得以自由心證認定事實
(B)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但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時,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C)未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的陪席法官,亦得參與判決
(D)宣示判決時,當事人應出庭聆聽宣判,否則該判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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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944), C(50), D(15), E(0) #3225179
統計: A(52), B(944), C(50), D(15), E(0) #3225179
詳解 (共 4 筆)
#6131615
第 222 條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B)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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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院為判決時,應受鑑定人之意見拘束,不得以自由心證認定事實
裁判字號:
79 年台上字第 54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9 年 03 月 23 日
要旨:
法院固得就鑑定人依其特別知識觀察事實,加以判斷而陳述之鑑定意見, 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然就鑑定人之鑑定意見可採與否,則應踐行 調查證據之程序而後定其取捨。倘法院不問鑑定意見所由生之理由如何, 遽採為裁判之依據,不啻將法院採證認事之職權委諸鑑定人,與鑑定僅為 一種調查證據之方法之趣旨,殊有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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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5207
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陪席法官
無論是哪一種身分
只要未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
不得參與判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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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事人不出庭判決就不生效力
確信敗訴就故意不出庭
法院大概也可以關門了(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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