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訴訟告知,下列何者錯誤?
(A)訴訟繫屬中,當事人得將訴訟告知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B)告知訴訟,應以書狀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應受告知之第三人
(C)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
(D)受告知訴訟而參加訴訟者,不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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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70), C(193), D(759), E(0) #3225175

詳解 (共 5 筆)

#6082855
民事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當事人 第 三 節 訴訟參加 
第 58 條(D)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第 59 條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第 63 條
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不在此限。
參加人所輔助之當事人對於參加人,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65 條
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A)
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第 66 條
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B)
前項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
第 67 條
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C),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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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民事訴訟法第64條:(參加人之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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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訴訟告知,下列何者錯誤
(A) 訴訟繫屬中,當事人得將訴訟告知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民訴§65
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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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告知訴訟,應以書狀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應受告知之第三人
民訴§66
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
前項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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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
民訴§67
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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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受告知訴訟而參加訴訟者,不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民訴§64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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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902
民事訴訟法 (A)第 65 條當事人得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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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65:告知訴訟 1.當事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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