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有關大陸地區人民 A 之敘述,何者正確?
(A)調至跨國企業在臺分公司服務的 A,得申請在臺居留
(B)調至跨國企業在臺分公司服務的 A,與設有戶籍國民 B 結婚後,轉換為陸配身分,得直接在臺申請依親
居留
(C) A 與設有戶籍國民 B 結婚並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後,育有未成年親生子女 C,雖然 B 因罹癌不幸過世,為照顧 C,A 仍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D) A 因故逾期居留 30 日,但因原申請居留原因婚姻關係仍繼續存在,於繳納罰鍰新臺幣 2 千元後,得重
新申請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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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97), C(595), D(131), E(0) #2436886
統計: A(69), B(97), C(595), D(131), E(0) #2436886
詳解 (共 5 筆)
#4612723
(C)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14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依親居留原因消失。但已許可依親居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依親對象死亡且未再婚。
(二)於離婚後三十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
(三)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五)因依親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境,對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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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5288
(D) A 因故逾期居留 30 日,但因原申請居留原因婚姻關係仍繼續存在,於繳納罰鍰新臺幣 2 千元後,得重新申請居留
兩岸條例第18條之2
I 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不適用第十七條第八項規定。
II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兩岸條例第18條之2
I 大陸地區人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處罰後,得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不適用第十七條第八項規定。
II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長期居留或定居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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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4205
逾期停(居)留
無戶國、外國人:1萬~5萬。
陸、港、澳:2千~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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