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7 號解釋意旨,何以民國 86 年 7 月 21 日公布之憲法增 修條文第 9 條施行後,省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A)省不再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
(B)省不再得為權利義務主體
(C)省已非依公法設立之團體
(D)省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1), B(236), C(185), D(957), E(0) #1983740

詳解 (共 3 筆)

#4637818

釋字第 467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 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 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 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 格。

27
0
#3313493
解釋字號:釋字第 467 號 解釋日期...
(共 21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1
#3585530
解釋文: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
(共 2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39083
未解鎖
省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

(共 2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