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釋字第 467 號解釋意旨,何以民國 86 年 7 月 21 日公布之憲法增
修條文第 9 條施行後,省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A)省不再有行使公權力之權能
(B)省不再得為權利義務主體
(C)省已非依公法設立之團體
(D)省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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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236), C(185), D(957), E(0) #1983740
統計: A(121), B(236), C(185), D(957), E(0) #1983740
詳解 (共 3 筆)
#4637818
釋字第 467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
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
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
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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