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2 號解釋,下列何者非屬法律明確性原則之內涵?
(A)規範內容為一般人所得理解
(B)規範內容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C)規範內容由立法者明文授權
(D)規範內容得由司法者加以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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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8), B(287), C(4505), D(930), E(0) #1856193
統計: A(188), B(287), C(4505), D(930), E(0) #1856193
詳解 (共 10 筆)
#3384694
明確性原則
沈:可審查
玉:可預見
琳:可理解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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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6381
法律明確性之要求,非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之體例而言,立法者於立法定制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之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之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或概括條款而為相應之規定。有關受規範者之行為準則及處罰之立法使用抽象概念者,苟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即不得謂與前揭原則相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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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1670
(C)應是指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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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6225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J 702
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其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構成要件……。惟法律就其具體內涵尚無從鉅細靡遺詳加規定,乃以不確定法律概念加以表述,而其涵義於個案中尚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立場公正之機構,……依其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而教師亦可藉由其養成教育及有關教師行為標準之各種法律、規約……預見何種作為或不作為將構成行為不檢有損師道之要件。且教育實務上已累積許多案例,例如校園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論文抄襲等,可供教師認知上之參考。綜上,系爭規定一之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之教師得以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行為不檢有損師道,其意義非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之教師得以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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