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7、18 及 20 條相關之規定,有關專責報關人員辦理簽證業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專責報關人員,因海關職務有關行為,對海關員工施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之方法危害其人身或財產安全,經海關查明屬實,且未滿 5 年之行為,不得執業;如已登記執業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通知其所屬報關業限其於 30 日內變更登記
(B)專責報關人員辦理第 20 條第 1 項之所屬報關業向海關所提出之各項申請文件審核及簽證業務,均應於有關文件上註明本人姓名及報關證字號並簽章。但其以連線申報者免於進出 口報單上簽章
(C)專責報關人員遇有委任人或所屬報關業故意不提供真實或必要之資料者,向海關報告後, 得以辦理簽證業務
(D)專責報關人員在其他報關業兼職,依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海關應命報關業於 10 日內繳銷該專責人員之報關證;屆期未繳銷者,由海關逕予公告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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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17、18...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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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八 條 專責報關人員有下列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