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關稅法第 21 條及 23 條之各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對於海關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有所變更時,經舉證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且將導致損失者,得申請延長海關預先審核稅則號別之適用,並以延長兩個月為限
(B)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進行查驗時,其搬移、拆包或開箱、恢復原狀等事項及所需費用,轉口貨物則由負責申報之運輸業者或承攬業者負擔;進出口貨物統由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負擔
(C)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不服海關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者,得於貨物進口前,向行政法院申請覆審,除有正當理由外,行政法院應為適當之處理
(D)海關對於進口、出口及轉口貨物,得依職權或申請,施以查驗或免驗;必要時並得提取貨樣;查驗、取樣之方式、時間、地點及免驗品目範圍,由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與海關共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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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納稅義務人或其代理人得於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