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消滅時效完成後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權人仍得就擔保之抵押物取償,但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除外
(B)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C)借款債權時效消滅者,其遲延利息請求權不受影響
(D)債務人有拒絕給付之抗辯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1), B(8), C(474), D(19), E(0) #1848880

詳解 (共 7 筆)

#2953352

第144條(時效完成之效力~發生抗辯權)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D)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B)。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得提出擔保者,亦同。

第145條(附有擔保物權之請求權時效完成之效力)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A)。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 

第126條(五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C)

16
1
#3215074
(A)債權人仍得就擔保之抵押物取償,但利...
(共 17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5057215
(A)債權人仍得就擔保之抵押物取償,但利...
(共 41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043037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
,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
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
適用之。
8
0
#5893506

(C)

99年第5次民庭決議
利息債權為從權利。已屆期之利息債權,因具有獨立性,而
有法定(五年)請求權時效期間之適用。而主權利因時效消
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定有明文。
此從權利應包括已屆期之遲延利息在內。此觀該條文立法理
由:「謹按權利有主從之別,從權利之時效,雖未完成,而
主權利既因時效而消滅,則從權利亦隨之消滅,此蓋以從隨
主之原則也」亦明。蓋僅獨立之請求權才有其獨特之請求權
時效期間,未屆期之利息,債權人既無請求權,自無請求權
時效期間是否完成之問題。

7
0
#6182117
(C)借款債權時效消滅者,其遲延利息請求...
(共 41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6159185
第144條(時效完成之效力~發生抗辯權)...
(共 43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