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私經濟行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受私法所支配
(B)強調私法自治,不受憲法原則拘束
(C)可作為國家達成行政任務之手段
(D)應循民事紛爭解決機制救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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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812), C(73), D(42), E(0) #2782089
統計: A(56), B(1812), C(73), D(42), E(0) #2782089
詳解 (共 4 筆)
#5118077
J457
公行政任務採用私法手段為之,仍應遵守憲法原則拘束
至於憲法上關於人民基本權利之規定,尤其平等原則是否亦適用於私經濟行政,
不僅德國學者通說,認為「國庫行政如屬以私法行為之型態作為達成行政任務之手段者,
應受基本權利之羈束(Grundrechtsgeltung)」(註一)。
我國行政法學者通說亦主張「私經濟行政在性質上仍屬行政,憲法課以行政機關尊重國民之基本權利 ,
並平等對待一切國民之義務,不因行政機關之行為方式而有根本改變,
一旦發生私法上與上述憲法義務不相符合時,自應以憲法義務之遵守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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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2919
((B)私經濟行政之行政私法行為亦應受憲法基本權(平等原則)之拘束
私經濟行政是否受基本權之拘束,學說上尚有爭論:
否定說又稱「間接適用說」:此說認為基本權利對國庫雖有拘束作用,但僅能透過私法概括條款的
適用,間接發生拘束作用。
肯定說又稱「全面直接適用說」:此說認為國家實力龐大,必須加以拘束,不容國家藉由改變行為
形式來規避基本權利之拘束。
折衷說「部分適用說」:此說認為行政私法行為本質上仍屬行政,應受基本權利之限制,至於
行政輔助與行政營利行為,則屬純私法領域,故不受基本權利拘束。
釋字第 457 號解釋指出:「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
循上開憲法之規定。」即認為行政私法行為,應受憲法基本權利之拘束。
釋字第727號解釋(註銷不同意眷村改建原眷戶 權益案)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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