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非現職之公務人員不得提起復審
(B)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下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C)復審人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D)公務人員之遺族不得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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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88), C(1247), D(40), E(0) #2782093
統計: A(28), B(288), C(1247), D(40), E(0) #2782093
詳解 (共 4 筆)
#5152944
(A.D).公務人員服務法第25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C).受理機關:復審之程序,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條及第44條規定,提起復審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
(B)訴願法第13條:「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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