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信任案提出 48 小時後,應於 72 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B)不信任投票案如未通過,於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內,即不得對同一位行政院院長,再次提出不信任案
(C)不信任投票案僅限於立法院常會始得提出
(D)立法院休會期間亦得提出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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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1), B(646), C(407), D(1761), E(0) #2940117
統計: A(1021), B(646), C(407), D(1761), E(0) #2940117
詳解 (共 10 筆)
#5526459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2項第3款: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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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2091
(D)立法院休會期間亦得提出不信任案 → 釋字735號解釋 解釋文:「......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一、總統之咨請。二、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僅規範立法院臨時會召開之程序,未限制臨時會得審議之事項。是立法院於臨時會中審議不信任案,非憲法所不許。立法院組織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臨時會,依憲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之,並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與上開憲法規定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適用。如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提出不信任案,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審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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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5030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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