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受輔助宣告之甲,未經輔助人乙之允許,出賣並交付所有之汽車予丙後,甲收受丙給付新臺幣 20 萬
元價金之行為,其效力如何?
(A)有效
(B)效力未定
(C)無效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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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1), B(249), C(53), D(30), E(0) #2792278
統計: A(581), B(249), C(53), D(30), E(0) #2792278
詳解 (共 6 筆)
#5556868
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本題受輔助宣告的甲出售汽車 => 此應經輔助人同意
丙給付新台幣給甲 => 對甲而已,此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故不須輔助人同意即為有效
本題受輔助宣告的甲出售汽車 => 此應經輔助人同意
丙給付新台幣給甲 => 對甲而已,此屬於純獲法律上利益,故不須輔助人同意即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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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85580
A 對,雖然債權行為(買賣契約)與送車之物權行為均屬「效力未定」,但收受價金20萬屬「純獲法律上利益」,因此有效。
參民法第15-2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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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3022
夭壽踩到陷阱
在問收受價金的行為
在問收受價金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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