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994年我國辦理省(市)長民選的主要依據為何?
(A)地方自治法
(B)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
(C)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D)地方制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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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466), C(255), D(247), E(0) #363323
統計: A(51), B(1466), C(255), D(247), E(0) #363323
詳解 (共 7 筆)
#878118
民39~83:台灣省各縣實施地方自治綱要 →因為動員戡亂,以命令為自治依據
民83~88: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 → 地方自治法制化
民88~今:地方制度法 → 精省
民83~88:省縣自治法、直轄市自治法 → 地方自治法制化
民88~今:地方制度法 → 精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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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001
因為地制法民國88年才通過,地方自治法(好像沒這個的樣子), C選項的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39年發布88廢止,但是裡面沒有省長民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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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927
民國83年實施直轄市自治法、省縣自治法,且首次民選直轄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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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8126
BTW
動員戡亂是從民37~80年
戒嚴是從民38~76年
精省:民87年
動員戡亂是從民37~80年
戒嚴是從民38~76年
精省:民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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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982
1994年7月省縣自治法公布施行,依省縣自治法第35條之規定,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綜理省政,並指導監督所轄縣(市)自治,由省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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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530
我覺得最佳解很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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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954
所以死背才是王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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