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查訪對象之個案資料,應確實保密,不得發布新聞或公 開;其對治安維護不再有幫助者,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後幾年內,由內政部警政署資訊室將 相關電磁紀錄刪除之;其屬下列何者?
(A) 2 年
(B) 3 年
(C) 5 年
(D)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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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94), C(1360), D(4), E(0) #2919815

詳解 (共 3 筆)

#5462095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 第5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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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7409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 五、查訪對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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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292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

 

第5點

查訪對象之個案資料,應確實保密,不得發布新聞或公開;其對治安維護不再有幫助者,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後五年內,由本署資訊室將治安顧慮人口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相關電磁紀錄刪除之。

 

警職法

第18條(資料註銷或銷毀)


﹝1﹞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
         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2﹞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3﹞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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