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我國《法院組織法》第 3 條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請問:法院若採合議制審判案件時,除以庭長充審判長外,合議庭的成員尚包括下列何者?
甲、試署法官 乙、受命法官 丙、受託法官 丁、候補法官 戊、陪席法官
(A)甲乙
(B)乙戊
(C)丙丁
(D)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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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313), C(11), D(6), E(0) #597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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