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近年來國內不動產價格飆漲,為配合政府政策及管控保險業不動產投資風
險,針對保險業者依保險法第 146-2 條之不動產投資,主管機關於 101 年 11
月頒佈函令,解釋有關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標準及處理原則,依該函令
內容,所謂合理投資報酬率之比較基準,係以出租時當月第一個營業日之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小額存款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
點五為準;意即,以目前利率水準而言,保險業不動產投資之年化投資報酬
率不得低於
(A) 2.875%
(B) 3.875%
(C) 4.875%
(D) 5.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