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所謂精神虐待係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非基於意外的行為,
本人或准許他人持續或嚴重對兒童少年排斥或不當對待,而影響其身
體發育,或不利於其行為或情緒發展。」下列何者非其所屬行為?
(A) 在大庭廣眾之下,對兒童少年實施體罰或怒罵等不顧兒童少年顏
面的行為
(B)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C)對兒童少年施加恐嚇的行為,如:將對其本人,或是他所喜愛的
人或寵物不利等,使其心生害怕
(D)禁止兒童少年參與正當的社交活動或與他人互動,而使兒童少年
處於孤立的狀態
統計: A(237), B(663), C(76), D(205), E(0) #2300709
詳解 (共 4 筆)
兒童少年受虐待的類型:
1.身體虐待--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本人或准許他人施加於兒童少年身體上的傷害,或應注意而未注意,導致兒童少年死亡、外型損傷、或任何身體器官功能損害。
2.疏忽--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本人或准許他人不加注意或忽視兒童少年的基本需求。所謂疏忽包括下列行為:
(1)遺棄
(2)未提供適當的食物、衣著、住所、安全照顧、醫療照顧、及成長所需之教養
(3)利用兒童少年從事危害其健康、危險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B)
(4)利用殘障或畸型兒童少年供人參觀
(5)利用兒童少年行乞
(6)供應兒童少年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帶節目、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7)剝奪或妨礙兒童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少年 至國外留學。
(8)強迫兒童少年婚嫁。
(9)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10)供應兒童少年毒藥、毒品、買賣、質押兒童少年,或以兒童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11)供應兒童少年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2)使六歲以下兒童或將特別需要照顧之兒童少年獨處,或使用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13)促使或准許兒童少年吸煙、飲酒、嚼檳榔、吸食或施打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對其他有害其身心健康之物質
(14)其他對兒童少年或利用兒童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3.性虐待--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本人或准許他人對兒童少年施加下列性侵犯或性剝削行為:
(1)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兒童少年為猥褻行為或強制性交。
(2)利用兒童少年攝製猥褻之影片、圖片。
(3)供應兒童少年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色情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物、器物或設施。
4.精神虐待--指有責任照顧兒童少年者,本人或准許他人持續或嚴重的對兒童少年排斥或導致不當待遇,導致兒童少年之身體發育、行為或情緒發展遭受不良影響。
來源:新北市政府 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https://www.dvp.ntpc.gov.tw/home.jsp?id=0c69de209c17e5c4
(B) 利用兒少從事有害健康的活動或欺騙 →❌ 不是精神虐待的範疇!
這比較偏向「兒少保護法中的其他虐待或剝削類型」,如:
-
強迫兒少參與非法行為(例如乞討、販毒)
-
詐騙行為
-
勞力剝削等
➡️ 雖然它可能間接造成心理影響,但 本質不屬於「精神虐待」 定義中的重點(如持續性的羞辱、情緒操弄、拒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