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縣(市)議會定期會,每隔多久開會一次?
(A)1 個月
(B) 3 個月
(C)5 個月
(D)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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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26), C(26), D(930), E(0) #1983767
統計: A(17), B(126), C(26), D(930), E(0) #1983767
詳解 (共 3 筆)
#3335548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
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如未
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
,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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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2845
地方制度法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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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0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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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期 |
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之,議長如未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召集之;副議長亦不依法召集時,由過半數議員互推一人召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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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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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 |
議會議員總額40人以下者,不得超過30日 41人以上者不得超過40日 |
代表會代表總額20人以下者,不得超過13日 21人以上者,不得超過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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