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及相關規定,關於聘僱外國人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規定之工作,
下列何者錯誤?
(A)受聘僱從事律師工作者,如具備我國律師或外國法事務律師資格,得於上市公司擔任公司法務律師
(B)外國人於申請日前 3 年內不得有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之情事
(C)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者,如取得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證書或執業資格者,則不受
學歷之限制
(D)從事外國語文教師工作者,得同時受兩雇主聘僱,但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不得少於 14 小時或超
過 32 小時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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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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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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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受聘僱從事律師工作者,如具備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