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下列何者非雇主得拒絕之原因?
(A)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B)雇主調整內部組織,致受僱者無法回復原工作者
(C)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 1 個月以上者
(D)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統計: A(464), B(3593), C(1539), D(997), E(0) #2128512
詳解 (共 7 筆)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7 條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A)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C)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D)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
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例題:
Q.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受僱人必須至少任職多久,才有權利請求育嬰留職停薪假?
(A) 3 個月
(B) 6 個月
(C)1年
(D)2年
Q.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性騷擾事件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1 年
(B)2 年
(C)5 年
(D)10 年
Q.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有關性騷擾防治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之雇主,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B)僱用受僱者 30 人以上之雇主所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因屬內部規定,故不需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C)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D)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勞動部定之
Q.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在認定性騷擾行為時,下列事項何者不應該列入審酌?
(A)事件發生之背景
(B)當事人之關係
(C)被害人平日之衣著言行
(D)工作之環境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7條 (雇主得拒絕復職之原因)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A)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雇主調整內部組織,致受僱者無法回復原工作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C)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