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所謂自由心證主義,乃作為以下何者的判斷標準?
(A)證據能力
(B)證據調查
(C)無罪推定
(D)證據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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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18), C(25), D(823), E(0) #1217755

詳解 (共 2 筆)

#1397845

證據證明力,是指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這是由法官依自由心證加以判斷的。
 

刑訴 第155條(自由心證主義)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595判例:「證據之證明力如何,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法院有自由判斷之權,苟其判斷之論據,按諸通常經驗,並非事理之所無,即不能違背經驗法則。」  證據證明力雖是由法院自由心證,但仍有兩種例外,不得由法院自由心證:  (1)被告的自白

刑訴 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才能判斷是否與事實相符。  (2)審判筆錄

刑訴 第47條規定,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專以審判筆錄為證,不能自由心證。

證據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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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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