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若依本條 規定,執行拘提;則:
(A)仍應持拘票
(B)毋庸持拘票
(C)仍應持傳票
(D)仍應持傳票和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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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2), B(85), C(6), D(13), E(0) #1217761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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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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