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請問依據我國的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關於早期療育和發展遲緩兒童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
何者比較正確?
(A)早期療育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方式提供
(B)早期療育是指依未滿十二歲的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的個別需求,所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照顧
(C)發展遲緩兒童是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確認的兒童福利機構評估確認,發給證明
(D)發展遲緩兒童的再評估時間,得由社工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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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6), B(199), C(102), D(80), E(0) #1534590
統計: A(1556), B(199), C(102), D(80), E(0) #1534590
詳解 (共 5 筆)
#2804144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
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
,並經C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得由D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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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4928
第8條 本法所稱(A)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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