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請問依據我國的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關於早期療育和發展遲緩兒童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 何者比較正確?
(A)早期療育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方式提供
(B)早期療育是指依未滿十二歲的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的個別需求,所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照顧
(C)發展遲緩兒童是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確認的兒童福利機構評估確認,發給證明
(D)發展遲緩兒童的再評估時間,得由社工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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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6), B(199), C(102), D(80), E(0) #1534590

詳解 (共 5 筆)

#2804144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本法所稱發展遲緩兒童,指在認知發展、生理發展、語言及溝通發展、心
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技能等方面,有疑似異常或可預期有發展異常情形
,並經C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醫院評估確認,發給證明之兒童。
發展遲緩兒童再評估之時間,得由D專業醫師視個案發展狀況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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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6982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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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指依「未滿六歲」(C)由「衛生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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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4928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所稱(A)早期療育,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
式,依(B)未滿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及其家庭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治療、
教育、諮詢、轉介、安置與其他服務及照顧。
經早期療育後仍不能改善者,輔導其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申
請身心障礙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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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9905
(D) 發展遲緩兒童再評. 估之時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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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22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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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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