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訂之」
,係屬何種法律原則?
(A)法明確性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法安定性原則
(D)授權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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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2), B(5941), C(325), D(775), E(0) #2572659
統計: A(1282), B(5941), C(325), D(775), E(0) #2572659
詳解 (共 4 筆)
#5171987
法明確性原則 係要求立法行為具有可理解性、預見可能性、審查可能性。 可理解性:法規範之意義並非難以理解 可預見性:應有客觀、一致之認定標準,使一般人得以明確掌握。
法律保留原則 特定領域的國家事務,應保留立法者用法律來加以規定,行政機關只能依照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為行為。
法安定性原則 係要求法律規範的內容必須處於一種穩定的狀態,使人民得以預測其行為將得到何種法律效果而人民得相信政府的施政,不會無故朝令夕改。 其中 法安定性原則內涵包刮 法明確性原則 不溯及既往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等子概念
授權明確性原則
係指法規命令必須明列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內容、目的、範圍及其立法精神。換言之,法律若授權法規命令就重要事項予以補充規定時,最好具體、明確;不僅要符合授權的意旨,且不能添增法律所無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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