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勞動檢查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勞動檢查員得為執行職務隨時進入事業單位
(B)為防止事業單位湮滅違法證據,勞動檢查員均不得事先通知檢查時間
(C)勞動檢查員於檢查時應出示勞動檢查證
(D)非關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事項亦為勞動檢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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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174), C(4), D(79), E(0) #3189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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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474
勞動檢查法 (A) 第 14 條勞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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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9173
(A)勞動檢查法第14條
勞動檢查員為執行檢查職務,得隨時進入事業單位,雇主、雇主代理人、勞工及其他有關人員均不得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
(B)勞動檢查法第13條
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除左列事項外,不得事先通知事業單位:
一、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審查或檢查。
二、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檢查。
三、職業災害檢查。
四、其他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核准者。
勞動檢查法第26條第1項
左列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
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
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
三、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
四、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工作場所。
五、製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之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之工作場所。
六、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
七、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場所。
(C)勞動檢查法第22條第1項
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工會。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檢查。
(D)勞動檢查法第4條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下:
一、依本法規定應執行檢查之事項。
二、勞動基準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事項。
四、其他依勞動法令應辦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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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4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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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第4條 勞動檢查事項範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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