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原住民幼兒教保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住民幼兒申請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時,有優先權
(B)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其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及二親等內任一直系血親具原住民身分之幼 兒,合計應達招收幼兒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
(C)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依法有必要且經報直轄市、縣(市)教育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核准者, 其專任之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以經原住民族族語認證且具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歷者 替代之
(D)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專任之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得以經原住民族族語認證且具高 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歷者,全數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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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12), C(126), D(366), E(0) #2771305

詳解 (共 4 筆)

#5149490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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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8964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4條原住民幼兒申請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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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0798
原住民族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原住民幼兒申請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時,有優先權。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對於就讀公私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之原住民幼兒,視實際需要補助其就學費用;其補助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為保障原住民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與文化機會及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地方政府應輔導或補助部落、法人、團體辦理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幼兒教保服務。
地方政府辦理前項輔導或補助事項,應鼓勵以族語實施教保服務,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及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分別予以補助。
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未滿二歲原住民幼兒之托育服務,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予以協助。



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
第 3 條
離島、偏遠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設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幼兒教保服務:
一、村(里)內未設有公、私立幼兒園,且因地理條件限制,難以覓得符合幼兒園設立要件之場地及教保服務人員。
二、村(里)內已設有公、私立幼兒園,因地理條件限制,幼兒難以至該幼兒園接受教保服務。
為提供原住民族幼兒學習其族語、歷史、文化機會及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得設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幼兒教保服務;其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及二親等內任一直系血親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原住民族地區合計應達招收幼兒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以上,非原住民族地區合計應達招收幼兒總人數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 21 條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置下列服務人員:
一、主任。
二、專任之幼兒園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前項第二款服務人員因地理條件限制有進用困難者,於進用足額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得以具保母人員技術士證者替代。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其有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提供其學習族語、歷史及文化之必要,經報直轄市、縣(市)教育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核准者,第一項第二款之服務人員得依下列規定,以經原住民族族語認證且具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歷者替代之。但不得全數替代:
一、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達百分之五十者,替代一人。
二、招收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達百分之九十者,替代二人。
主任,得由第一項第二款服務人員兼任。但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主任,必要時得由前項服務人員兼任。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服務人員總數未達五人者,得免置專(兼)任主任,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將第一項至第三項服務人員之資格證書影本,公開於明顯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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